[摘要] 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公布,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子与婚姻的讨论再次被推上“风头浪尖”。
抛开房子唤回真爱
市民罗建国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从今天起,为爱结婚,夫妻共同奋斗吧。”
“虽然我还没有结婚,但我觉得新解释太好了。让女人别再去想男人婚前的财产。”女大学生小娴表示,大家有可能不再为物质而亵渎爱情,转而有可能“弃暗投明”去追寻纯洁的爱情。
而专门处理家庭财长纠纷类的 欣律师认为,两个人的结合,不仅仅是财产的结合,更是身体与心灵的融入交合,是一生相守、相互奉献的承诺,是人类生活中最神圣的契约,甚至生命的托付。《婚姻法》不是“离婚法”。如何在立法层面保障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通过司法精神彰显普世道德价值观;如何通过具体条款,在掺杂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些都在探索中……>>>>了解更多
因此,此次新规定带来的显著益处就是:让婚姻回归到其本质状态,为爱而婚才是正途,为房而婚属于时代的畸形观念。既然婚前一方依靠父母购置的房产,另一方不再享有产权的话,那就意味着不管丈母娘或女儿多么热衷于嫁给有房男,那也只是获得一个临时住所而已,并不能真正拥有。去掉了房子的因素,那么婚姻就会更加看重能力、性格、收入等常见元素,为爱而婚的可能性会增大,为房而婚的观念则会慢慢褪色,因为房子再好再多,不是你买的,你也就没份了。
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提出质疑,从目前的众多报道中,小编归纳出几点主要的担忧理由:
担忧理由一:房子陪嫁贬值 女方付出打水漂
在很多地方,婚姻仍遵循着传统的习俗,男方在提供住房,而女方家长则会给出家电、家具乃至轿车等的陪嫁“嫁妆”,有的地方还约定俗称男方买房女方装修,耗费也往往数万。同样是物产,房子所有权不共享,嫁妆却随着使用快速贬值。这引起了很多已婚女性的质疑。
“房子首付是他家出的,房子了算他家的,可我家买的家电家具却都贬值了,对女方太不公平。”8月14日,准备离婚的小雅看了新司法解释后,说出了自己的担忧。
对于“女方的付出打了水漂”这种担心,乌鲁木齐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娜认为法律上已有救济途径。其中进行财产约定就是最重要的方法。如果是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资了,只要协议写明,就可视为共同出首付、共同装修,或依出资情况约定好比例,不分出资用途按比例来分割房产的价值,房产增值补偿计算与此相同。只要双方约定好、留好证据,出钱装修方不会吃亏。 >>>>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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