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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最高基准价8500/平 月入3330元也可申请

房天下  2011-03-02 15:22

[摘要] 房管局今日召开民生保障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经适房准入标准放宽,三人及以上家庭申请经适房人均可支配收入由此前2900元/月调整为39600元/年(3300元/月),人均财产限额由此前9万元调整为12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一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34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总结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修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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