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管局今日召开民生保障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经适房准入标准放宽,三人及以上家庭申请经适房人均可支配收入由此前2900元/月调整为39600元/年(3300元/月),人均财产限额由此前9万元调整为12万元。
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款、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户,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排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十九条(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条(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一)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选房,排序在前的申请户在公布的房源中优先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三条(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和未选到住房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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