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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售30万元!1800平米楼房贱卖财政所长弟弟

新快报  作者:阮剑华 实习生袁盼锋  2011-05-10 10:47

[摘要] 楼房售价每平方米仅160多元!2007年,茂名高州市财政局将其收债所得的180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30余万元出售,亏空高达40余万元。楼房前业主获悉此事后,查出该房产的购买者是高州市财政局下属单位领导的弟弟。

 

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

房价是否合理,有待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不过不可否认的是,高州市财政局在这笔交易中却实实在在地充当了“冤大头”。因为从1999年抵偿到高州市财政局时始,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房就为高州市财政局所有,也即国有资产。到2007年以30万元卖给冯金兴,该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元。

对此,高州市财政局室主任曾汉辉表示,抵债亏空的现象其实不罕见,“许多银行的抵押房产都会亏损,这点我们也很无奈”。

质疑

李茂坤向记者展示了许多份材料,这些材料是他作为前业主通过律师从高州市房产档案馆所调出,包括《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李茂坤通过材料提出了诸多疑点,记者也邀请了律师对此一一作出评价。

1.合同交易价低于评估价?

冯金兴与高州市财政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冯金兴以30万元向高州市财政局购得“石鼓镇南区的房产”。该合同上除交易双方姓名登记、房屋面积、交易金额外一律空白。

而冯金兴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均显示交易金额为31.2万元。

按照高州市财政局的情况说明,交易是以中介机构评估出的价值进行。而《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的30万元的交易金额明显低于评估机构作出的311207.94元拍卖保留底价。

观点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国有资产处理,必须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房地产权证》上显示计税金额为31.2万元,符合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当地房管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高州市财政局与冯金兴之间交易的入账凭证,其交易金额低于评估价的做法明显涉嫌违规操作。

2.一天同时办妥多重手续?

2007年11月27日,对于想要购买抵押楼房的冯金兴来说斩获颇丰。他购房的多重手续在这一天同时通过。“这在一般人身上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李茂坤说。

材料显示,冯金兴提出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经办意见、初审意见获批;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初审意见通过;房地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获批;房地产买卖申请、房管所审查通过等。而所有的最终审批意见均在12月5日签署。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上面显示冯金兴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办证费用,随即获得时任高州市房产局局长张才手写批准:“同意除证费用外,其它费用按70%收”。

观点

“在大城市不可想象,在地方一个中等城市,这种效率也超过正常水准的了。”对于一天内办妥多重手续,朱永平如是说。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则认为,冯金兴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的理由不成立。即使是购买私人住宅,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减免费用的依据。“房管局领导批准费用减免不知有何依据?”

3.合同多次出现两种签名?

记者在查阅冯金兴交易时的材料时发现了一个怪现象,“冯金兴”的签名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字迹。《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房屋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的开头申请人为一个笔迹,而这些材料的最终签订则均是另外一个笔迹。

对此,冯金兴兄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前者为冯金兴所签,后者为冯金玲所签。冯金玲表示,弟弟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他没文化,我们是兄弟,就由我来签。”而按照规定,代签需有所注明,但冯金玲的代签均没有。

观点

朱永平对此表示这明显违反了办证的程序和规章。办证一般不能代签,如实在有需要也要求有公证处授权委托书,“这说明当地房管局可能受到了人情的干扰,抛开办证规章制度而不顾,在签名出现多处瑕疵的情况下还予以办证。

律师说法

财政所长弟弟购买涉嫌违规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谈到事件时表示,国有资产的买卖须国资委进行批准,事件中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并无多大意义。如这起交易没有获国资委审批,就涉嫌“暗箱操作”。

肖胜方律师则表示,石鼓镇财政所所长冯金玲的弟弟购买财政系统的房产属于涉嫌违规行为。他说,国有产权转让,国家规定必须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做到“三公”,必须让所有可能在交易中引发利益冲突的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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