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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201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房天下  2014-04-16 13:28

[摘要]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户口簿户主为其直系亲属或本人,且持有相应直系亲属或本人住宅类房产证的,由幼儿园、小学审验核实后,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住宅类房产证报名入学。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适龄幼儿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区2014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1.公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情况统一办理。

2.凡年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学校应当审核其是否具有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3.小学毕业考试日期为6月18日。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登记造册。毕业考试试卷须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备案。

4.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户口簿户主为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本人,且持有相应直系亲属或本人住宅类房产证的,由幼儿园、小学审验核实后,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住宅类房产证报名入学。本区其他寄放户口(即学生户口登记处的户主不是该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户口)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由区教育局核准后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作出统筹安排。

5.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嘉定新城(马陆镇)、安亭镇、南翔镇、真新街道、嘉定工业区、外冈镇、华亭镇将继续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少年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凡持有七个试点街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居住地登记回执》)的适龄儿童、本区小学毕业班学生,需交幼儿园、小学审验《居住地登记回执》、户口簿和住宅类房产证等材料。

区教育局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附件1)。4月10日前,各试点街镇的实施细则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各试点街镇和学校要加强向社会的宣传力度,提高社区、家长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学生居住地登记入学政策及本区实施细则的知晓率,妥善做好试行工作。

6.相关街镇教委、相关学校要积极做好配住本区域廉租房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配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本区小学毕业班学生,需交幼儿园、小学审验相关居住证明、户口簿等材料。

7.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户籍地址和住宅类房产证地址、试点街镇《居住地登记回执》、廉租房居住证明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8.5月9日,现就读幼儿园、现就读小学须向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公办学校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9.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接收适龄少年儿童报名入学。

各小学应通过在社区张贴、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告示》等形式,告知学区内适龄儿童家长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17日,各小学组织新生报名工作。新生报名时学校须复验户口簿和住宅类房产证等,核查其年龄、入学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各初中学校在组织新生报名时,必须复验户口簿和住宅类房产证等,核查其入学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材料学生。

10.5月25日,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教育局。

11.在嘉定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如持有本市外区县户籍或《居住地登记回执》,可选择回户籍或《居住地登记回执》所在区县就读,也可按照嘉定区教育局相关规定申请继续就读。必须在4月30日前决定就读去向,办理相关就读申请。

12.目前在本市外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如持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试点街镇《居住地登记回执》或居住本区域配住廉租房,选择到嘉定区就读初中的,应按照现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回嘉定区就读申请。

13.6月30日,本区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

14.7月15日,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的工作。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2.民办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3.本区民办初中、小学采用网上报名办法,5月1—7日开通学校网站招生报名专栏接受报名。报名学生统一填写网上报名志愿表,获取网上报名号,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学校组织报名时应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4.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并通过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学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须凭网上报名号,并携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居住地登记回执》,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统一面谈时间为5月10日,民办初中统一面谈时间为5月10—11日。

5.加大民办小学招生改革力度。实行“两个限定”、“两个公开”的办法,民办小学限定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可面向全市招收寄宿学生,跨区县招生人数由学校与区教育局共同商定后公示,每个适龄儿童限定填报2所学校。民办小学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民办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儿童。民办初中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7.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做好录取工作。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将入学告知书交给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应在5月2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上报区教育局。

(三)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各街镇教委要依据相关政策切实组织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工作,规范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管理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审核。各街镇教委确定集中受理申请和材料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并通过多种途径公示。

2.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各街镇教委确定的申请时间,须携带(1)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2)原籍户口簿;(3)随迁子女的临时居住证(在材料审核截止日之前签发);(4)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小学毕业班学生还需携带学籍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所在街镇教委指定地点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提出就读申请。

各街镇教委审核通过后,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公办小学不能完全接收的适龄儿童,各街镇教委可统筹安排进入民办随迁子女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生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

各街镇教委要健全验证制度,要加强与街镇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随迁子女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居住证件进行信息比对。没有相关信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接收入学。

3.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4.6月30日,本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结束。

5.7月15日前,各小学、初中完成向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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