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户籍与房产证地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和《2014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目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学规定与办法
(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
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小学新生的入学年龄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个人简历等材料。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与房产证地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项第(三)款中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区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项第(三)款中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非本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的学生(如是非本市户籍学生,需按当年市义务教育文件要求提供其入学相关材料),在安排完成项第(三)款中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说明:户籍变动和房产变动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四)九年一贯制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1.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升入原学校就读六年级;若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回户籍地报名申请表》,则按照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2.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经与学校商定后可在原学校继续就读初中;也可回户籍地就读初中。若要求选择回户籍地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则按照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五)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相关规定
1.入学条件
201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其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2014年8月30日)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由父母持上述有效证件,户口簿、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申请就读,根据学区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申请入学时需携带的证件
(1)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有效在沪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2)父母、学生本人的原籍户口簿
(3)学生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4)学生的预防接种证
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以《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六)外籍学生“对口就近入学”的规定
1.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
(1)具有出入境证明
(2)在闵行工作且有一年及以上居留许可证明
(3)提供本区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2.入学方法
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以房产证的地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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