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为了做好今年的税款征收工作,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点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除了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之外,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月份双休日也照常服务。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其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付费通网站受理2011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业务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
■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后,纳税人首先会取得一份证明银行或付费通网站已收妥税款的凭证,请纳税人妥善保存;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邮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已缴纳当年度税款的正式凭证。
■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如果涉税信息发生变化,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更正。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或更正业务。
■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能不能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会不会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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