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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就房价统计改革答记者问(全文)

中新网  2011-02-16 15:21

[摘要] 国家统计局已于16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并将于18日发布依据《新方案》统计的今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

国家统计局已于16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并将于18日发布依据《新方案》统计的今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实施新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

改进房价统计

答: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国家统计局十分重视房价统计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满足新需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对现行房价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改革,决定从2011年1月起开始实施新的房价统计制度方法。推进房价统计改革,实施《新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改进房价统计的重要举措。

问:同原来的方案相比,《新方案》作了哪些改进?

答: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数据采集方式的调整。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楼盘)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

(二)调查指标的调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新建住宅类下设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商品住宅类和二手住宅类均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三)指数计算方法的调整。新建住宅月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项目不同面积分类的平均价格法。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的定基价格指数。

(四)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的调整。《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将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不再计算和发布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数据发布时间调整为月后18日,比原发布时间延后一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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