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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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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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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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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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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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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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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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税收: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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