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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严管使用权房对口入学 家长称条件太苛刻

东方早报  2014-04-18 08:18

[摘要] 长宁区今年也对“就近入学”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与其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地址必须一致,而使用权房的对口入学条件则更为严苛。

2014年,上海各区幼升小招生新政频出。

其中,除了静安区近日要求“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外,长宁区今年也对“就近入学”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与其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地址必须一致,而使用权房的对口入学条件则更为严苛。

使用权房对口入学更严

日前,长宁区教育局出台了《长宁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学校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户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人有所要求(具体要求以学校招生公告为准),对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优先对口入学;对不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安排入学”。

长宁区的部分热门小学在入学报名通知中则不约而同地都对“就近入学”学生的户籍和房产证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定。如江苏路第五小学、愚园路小学和天山路小学的招生公告均明确“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与其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户主的变更时间、户籍迁入年限、房产证办理年限统计日均为2014年4月30日)”。

同时,三个小学的招生公告都列明了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才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户口在学校所属招生地块内(属产权房),户主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产权人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产权与户籍迁入年限均满一年及以上;适龄儿童户口在学校所属招生地块内(属产权房),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的户籍迁入均满三年及以上的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不满三年,适龄儿童的户籍报出生的,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适龄儿童户口在学校所属招生地块内(属使用权的公有房屋),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且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的户籍均为报出生,并至今未曾变更过的,房屋所有权人(租赁户名)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其中,最后一个条件是指一出生就要在该房落户,而不是迁入的,也就意味着,适龄儿童的父母以及适龄儿童本人必须都要在该户籍地址出生。换句话说,符合条件的使用权房须是未经过买卖的,或买卖过但已有两代人在此出生的。

业内人士透露,因为没有房产证,所以使用权房暂时不受限购令和房产税影响,“使用权房可以挂户口,因此对口好学校的使用权房一度成为陷入困境的购房者的一个选择。”

家长称新政“太苛刻”

对于新政的突然出台,部分今年面临“幼升小”的家长表示委屈:“这个太突然了,孩子户口刚满两年,爷爷是20多年的老户主;今年户主刚改成父亲,还不到一年,两种条件都不符合,新政太苛刻了!”

还有家长则表示:“这个新政动作太大了,我家2014年前买的使用权房,现在看是砸手里了,必须是祖传的才行,而且还要父子两代都出生在这房子里的,还不能迁过户口的,有几个能达到?”

长宁区部分热门小学实施对口入学的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

●适龄儿童户口在学校所属招生地块内(属产权房),户主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产权人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产权与户籍迁入年限均满1年及以上

●适龄儿童户口在学校所属招生地块内(属产权房),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的户籍迁入均满三年及以上的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不满三年,适龄儿童的户籍报出生的,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

●适龄儿童户口在学校所属招生地块内(属使用权的公有房屋),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且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的户籍均为报出生,并至今未曾变更过的,房屋所有权人(租赁户名)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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