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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后将唯一房产赠与继女 八旬翁离异后讨回房子

新闻晨报  作者:言莹 管西凤   2013-10-25 09:42

[摘要] 八旬老翁第三次结婚后,将唯一住房赠与继女。3年后,老翁与妻子离婚,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前继父状告继女要求收回赠与房产的案件。

八旬老翁第三次结婚后,将住房赠与继女。3年后,老翁与妻子离婚,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前继父状告继女要求收回赠与房产的案件。

2006年,年近八旬的俞老伯与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需补偿前妻数万元。俞老伯无力支付补偿款,又无儿无女,无处求助。老邻居沈阿姨知道后,非常同情,与女儿小张商量后,由女儿借钱给俞老伯,解决了与前妻的纠纷。

俞老伯对此非常感激,与沈阿姨越聊越投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生活在一起。婚后,老夫妻居住在俞老伯名下的房屋里,生活一度非常幸福,女儿小张也对二老照顾有加。

2008年,俞老伯为了表示对继女小张的感激,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书》,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小张,协议还约定他的生老病死及身后事都由小张负责。之后,便把房子过户到了小张名下。

然而,没过多久,两位老人就因性格原因多次发生矛盾且日渐激烈。2011年,俞老伯起诉与沈阿姨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俞老伯居住于已赠与小张的房屋内,沈阿姨迁出该房,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事实上,判决后房子仍由沈阿姨和小张居住,俞老伯住不进去,只能长期滞留医院。

2012年,俞老伯向法院起诉,以小张不再履行协议书上对他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家庭协议书》,收回对所赠房屋的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协议书》实质是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作为受赠人,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两位老人离婚后仍对原告积极、全面地尽到协议书所载义务。而且小张是沈阿姨的女儿,老人离婚后在身份关系层面上,小张亦无需再对俞老伯尽生养死葬义务。考虑到几年来小张对俞老伯的付出,法院判决俞老伯补偿小张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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