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房管局近日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人员减少后房地产登记相关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买受人减少,住房保障机构重新认定买受人的,应当由重新认定的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的预告登记。
上海市房管局近日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人员减少后房地产登记相关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买受人减少,住房保障机构重新认定买受人的,应当由重新认定的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的预告登记。
据介绍,已经预告登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买受人和同住人全部减少,住房保障机构出具解除预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注销预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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