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专访 > 正文

陈兵:政策因素一般不属不可抗力 买房承诺书面化

——大话地产211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兵观点精编

房天下  作者:韩雨真  2011-03-15 18:02

[摘要] 1、很多开发商起草的认购书对于购房者都是很不利的,强制开发商签订书面承诺。2、我们一般认为政策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条件。

精彩观点:

1、很多开发商起草的认购书对于购房者都是很不利的,强制开发商签订书面承诺。

2、我们一般认为政策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条件。

3、如果发生中介与购房者对分违约金的事情,购房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

4、新政出来的频率是相当得高,对于买方者来说如同过火车轨道口,我都建议是一停、二看、三通过。

>>>进入专题进入直播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 陈兵

强制开发商签订书面承诺

【主持人】:很多开发商答应能贷款的,签预售合同后,贷款批不下来,应该如何解决?

【陈兵】:这个问题正好我这边一个案子的当事人也碰到这样的问题,而且这个案子一审判下来当时是要支付违约金,要支付定金。二审现在结果我们还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个问题?首先是我们购房者在跟开发商签合同的时候,或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他没有让开发商书面承认。因为很多开发商在让你签认购书,这个认购书一旦签订,对购房者来说是相当不利的,不管这个贷款能不能贷下来,都是你购房者的责任。所以开发商在让你签这个认购书之前,说肯定能贷款,但是签了以后贷款批不下来,开发商又说作为买房者,贷款是你自己的事情,跟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这个你如果没有办法一次性付款,可能就要吃这个哑巴亏了。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根源上解决。

首先,作为购房者,你在跟开发商签认购书的时候,我这里要强调一下认购书,这个环节很多开发商起草的认购书对于购房者都是很不利的。我代理的这个案子,这个当事人在去年的9月24日跟开发商签了一个认购书,认购一套奉贤的别墅。我们知道在去年9月29日国家政策出来,然后这个认购书约定7个工作日内要签订正式的合同,政策一出来正好我的当事人属于第三套房,没有办法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时的承诺就不能兑现。后来当事人跟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说这个贷款你能不能贷跟它没有关系,你可以去搞消费贷款。我们知道消费贷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我的当事人觉得风险太大。当事人也是将房产价格的预期做了改变了,他认为如果这个价格预期上升,那他肯定愿意消费贷款,但是现在他的预期下降了,再做消费贷款就有风险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发生纠纷了。

回到这个问题上,如果签订了合同或者认购书之后,贷款批不下来,我们作为购房者怎么办?我认为购房者首先跟开发商进行协商,或许开发商这里房子比较好卖,可以找其他的客户买,定金首付退给你。如果实在不行,因为新政的原因这个贷款批不下来,这里面分两种情况。

,这个贷款是按照你原来的首付款贷不下来,你贷款的比例降低了。

第二,你完全不能贷。如果贷款的比例降低,你尽量还是凑一点钱,能买下来就买下来,不然损失的违约金就比较高了。如果完全不能贷下来,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就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个认购书或者一个定金合同,后来因为不是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个是可以的。如果是你们已经签了买卖合同,我觉得这里面可能要用到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的原则,要求法院解除这个合同,如果再履行这个合同可能显失公平。但是法院支持的难度很高,如果你是区法院可能需要上海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来批,才能确认这个情势变更的原则。

 

政策原因不属不可抗力

【主持人】:我知道有一个不可抗力因素,如果是政策原因属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属于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这个责任了?

【陈兵】:我们一般认为政策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条件。我们国家2005年也是有房地产宏观调控的,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宏观调控导致购房纠纷出来过一个叫“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解答”,在这里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提到了一点,当时我看原则上是一样的,也可以适用。

如果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不是双方的原因导致这个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的话,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是支持的。但是现在从的判例来讲,包括我们深圳的同事接的一些案子,现在还没有一个完全的判决下来,所以法院判决对于此类情况还是没有什么参考。这是一个比较典型性的案例,对其他的案例有一个参考的作用。

 

中介购房者对分违约金属违法行为

【主持人】:请陈律师给我们分析一下,中介跟购房者对半分这个合理吗?

【陈兵】:中介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的,我们从中介的角度考虑,它要违约金的想法可能在于因为它前期做了比较多的工作,最后导致没有成交,他觉得很冤枉。但是另一方面,我想房东违约,中介是可以从房东那里拿到中介费的,这些违约金是上家和下家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所以跟中介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当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觉得购房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再拿起法律武器之前还是可以好好地协商一下来解决这个问题,就像新澳地产和德佑地产他们这些大的品牌,只要向上面的领导投诉反映,底下的员工做这种不符合规则的事情,公司上层肯定会干预的,违约金还是可以拿得回来的。

很多人找到我们律师说这个条款从来没有看到过,说那天我太急了,眼镜没有戴,所以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但是法律最后还是要认这个东西的,你只要签字,不管当时有没有看,还是认为你同意了。最后到律师这里来咨询打官司,这个毕竟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我们作为律师来讲更希望买房人能够把风险考虑在最前面,最后能够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说买卖双方变成仇人到法院打官司,我们也不希望看到。我就提出这么几点建议。

 

一停、二看、三通过

【主持人】:节目的最后请各位站在各自的立场,给各位的购房者提一些建议,新政下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陈兵】:我感觉现在新政出来的频率是相当得高,对于买方者来说如同过火车轨道口,我都建议是一停、二看、三通过。

,一停。在开发商和售楼员给你大肆宣扬或者大量的口头承诺的时候,你不要心动,停下来,承诺的写成书面的。

第二,多看。我们要看我们签字的所有的文本,一定要都看。从2010年9月国家新政开始,开发商那边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了,比如在你签认购书、买卖合同之前,要你签一份承诺,如果你没有仔细看可能就掉进这个陷井了,这个承诺的作用就是让你无条件履行合同,万一发生了政策风险你也要支付违约金。

还有看三个条款。,关于购房政策。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于房贷的约定,这个一定要有约定,有约定的一定要看是怎么约定的。

第二,对于税费的约定,尤其二手房买卖里面,一定要看清楚对于税费的约定。比如买房人,合同上约定所有的税费买房人承担。如果政策一变,这个可能就增加或者减少了,现在是增加,如果没有约定,增加的这一部分谁来承担?如果有约定,现有政策买方承担违约金。

第三,关于购房条件的约定,一旦国家有新的政策出来导致我在将来签正式合同、怎么样履行的时候以及过户的时候,不符合这个条件了,这个怎么来处理?这个一定要仔细地看。

第三,三通过。三个步骤能够避免风险。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上海官微

掌握沪上最新楼盘动态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