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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产税细则:逾期缴纳将收日滞纳金万分之五

i时代报  2011-02-01 07:52

[摘要] 昨天上海地方税务局公布房产税征收细则,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要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在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昨天上海地方税务局公布房产税征收细则,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要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在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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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规定,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提交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而不久前公布的上海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在税收减免一项中规定,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其他特殊情形的则将另行制定。有业内人士认为,本来家庭单位原则上是三口之家(人均面积60平方米),现在确定无住房同住人也可以一同算入面积,其实就是把家庭成员扩大化,比如家中有老人(无房)的家庭,照此也可以分摊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此外,细则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申报需6类材料

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购房人提交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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